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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干湖鱼香四海 渔家姐妹新年卖鱼忙******

  (新春走基层)查干湖鱼香四海 渔家姐妹新年卖鱼忙

  中新网松原1月8日电 (高龙安)晚上的查干湖渔场灯火通明,曲丽杰和伙计们要在这里选出二百条二十来斤的大鱼,趁新鲜清理干净,再装进保温箱,赶在第二天早上第一班物流装车发货。

  查干湖位于松原市,是吉林省最大的天然湖泊,位列中国十大淡水湖之一。查干湖冬捕闻名于世,当地渔业和旅游业因此发展迅速。这个冬捕季,一网“头鱼”拍出了1699999元的高价。

  曲丽杰是一位“90后”渔家姑娘,和姐姐曲丽敏从小生活在查干湖畔。十年前,曲丽杰大学毕业后选择返乡创业,和家人一起经营鱼馆生意。

  现在,曲丽杰在新开发的北湖区域开了一家新店,足够三四百人同时用餐,最近一个月是她最忙的时候。“我每天早上4点起床查订单,7点开始装车发快递,中午起锅炖鱼迎接客人,晚上去渔场选鱼。”

曲丽杰展示一条30多斤的大鱼。 受访者供图曲丽杰展示一条30多斤的大鱼。 受访者供图

  查干湖的胖头鱼最为有名,吃法多样,鱼头可以做剁椒鱼头,鱼身能酱炖和包饺子,鱼尾煎着吃最有味。十几斤的鱼销量最好,一条足够五六人吃,三十来斤的大鱼有一米长,绝对是抢手的稀罕货。

  曲丽杰说,订鱼的客户大多来自北京、河北、山东、吉林等地。近几年,广东、海南等地的订单也逐渐增多。“往广东发一单的费用将近300元,但客人就认这一口,宁可多花点钱。”

  姐姐曲丽敏开店时间比曲丽杰早,客户也更多,这几年她还经营起了住宿生意。曲丽敏说,今年接待了几批安徽、广西等地的客人,他们对冬捕很好奇,她经常起早带客人去现场观看。

  早上的查干湖寒气逼人,北风一过,雪如烟尘四起,不少南方客人会趴在冰面上,拿手机拍拉网出鱼的瞬间。

  曲丽敏说,南方客人让她刷新了不少知识点。“有一次客人要吃鳙鱼,我以前没听说过这种鱼,客人就指着池子里的胖头鱼说,这就是鳙鱼,我才知道胖头鱼又叫鳙鱼。去年有个广东大姐想吃用鳌花鱼煮的粥,我们没有这种做法,她就教我做,一尝味道真的很鲜。”

  查干湖鱼畅销的背后是当地生态环境在逐年向好。这些年,通过吉林西部河湖连通、查干湖湿地保护与恢复等工程,实现了查干湖与松花江、嫩江的水体转换。当地坚持开展增殖放流,每年向湖中投放约1000万尾鱼苗,这些鱼能滤食水中藻类,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。

  今年68岁的朱连贵是查干湖的退休渔民。他说,冬捕用的是6寸网眼的网,只打成鱼,小鱼进不了网,来年接着长,所以查干湖年年有鱼。这些年,湖里鱼肥了、水清了、水鸟也多了,朱连贵不能一一叫出这些水鸟的品种,他只知道没有好环境,就有没眼前的好光景。

  曲家姐妹说,她们至少要忙到春节前,一天也不想休息,这种状态让她们极为充实,是她们心中真正的“向往的生活”。(完)
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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